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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6 15:16:03   来源 : 浙江省发改委    作者 :思太极人    浏览量 :850
思太极人 浙江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1-08-26 15: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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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公管办(招管办):

为了更好地落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四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在线申报工作(网址为:http://218.108.28.44/),并根据专业类别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对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份对上报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终审。

第六条  通过终审的专家,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印制。

第七条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每1年举行一次专家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1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冻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编写。培训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九条  网络终端必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络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相对封闭的空间。

具备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配置条件的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经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衔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其开通网络终端。

第十条  一个网络终端至少应配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

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在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有外省市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十三条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终端必须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不受地域限制。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实现联网后,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在联网后的评标专家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终端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专家片区内随机抽取,若设区市所属专业类别专家少于50名,应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在本专业中抽取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2,其余专家应在本行业的其他专业中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时,在抽取地域范围内,本专业专家少于100名的,在本专业中抽取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3,其余专家在其他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所有专家在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将该情形设置为专家抽取的自动回避条件。

第十六条 网络终端完成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后,应打印并密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或提出请假的,应当进行补抽。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人。招标文件中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抽。

第四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同步向公众直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开辟专区,供投标人及其他公众监督整个评标过程。评标过程的全程录音和录像资料作为处理异议和投诉的补充依据。

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允许在场,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许进入评标场所,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可以在场外观看视频直播或者通过调取评标过程录音和录像资料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网站和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第一时间通知联系人。未通知而不参加评标的,将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专家被行政处罚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罚决定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招标办和设区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的评标专家管理科室负责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与记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标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第二十六条  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第二十七条  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一)评审费用以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四)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四)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第二十九条  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

(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按2~3天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而造成重大失误的,暂停一年至三年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四)未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补抽评标专家的;

(五)未依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

(六)未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轮岗的。

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介公告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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