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成明 010-58933216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0835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0月29日
1、 |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 |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
附件1
(征求意见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按级别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人与审核人不得为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管理、记录、归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
鼓励委托方从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咨询业组织,遵守行约、行规,诚实守信经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至(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